备注:
1. 白天时段:不足30秒按照30秒价格执行,不足1分钟按照1分钟价格执行;
2. 晚间时段:45秒以30秒的1.5倍计价,60秒以30秒的2倍计价
3. 节目具体播出时间以本台节目预告为主;
4. 若因遇重大活动、现场直播、设备维修、突发事件等因素引起节目播出误差,应视为正常播出。
5. 潍坊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广告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;
6. 在我台播出的电视广告,一律先交款后播出;
7. 签订合同时,广告公司应出具广告经营许可证,同时出具广告客户的相关资料: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说明、生产许可证等。其中,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应按国家规定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明;
8. 电视台节目播出以当天预告为准,因节目临时调整广告未能播出,将在相同时段补播同等数量的广告;
9. 广告客户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,必须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出具在国内注册的广告监测公司提供的报告,经核实后,广告部本着“错一补一、漏一补二”的原则进行补播;
10. 凡正式签约的播出合同,原则上不得撤消,若要求解除合同,必须提前五天与广告部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,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未付金额10%的违约金;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,须支付全部合同价款。客户必须按约定付款,每逾期一天应支付1%的滞纳金,逾期期间广告部有权停止广告播出,并不承担违约责任;
11. 晚间黄金段位指定位次,正一条、倒一条加收30%,正二条、倒二条加收20%;
12. 晚间普通广告段位1分钟按30秒价的2倍计算;
13. 本刊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